一、用人单位可以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二、强迫劳动的构成要件
劳动者享有人身自由和劳动自愿的权利,强迫劳动就是对劳动者人身自由和劳动自愿权利的侵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基于劳动合同而要受到用人单位的一定约束,但这种约束只以履行劳动义务所必要为界限,超出此界限的约束,就属于《劳动法》第32条和本条第2款中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强迫劳动含有下述要件:
1、存在于劳动关系中,强迫者为用人单位,被强迫者为劳动者。
2、以迫使劳动者劳动为目的。
3、对劳动者实施强迫手段,具体包括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暴力”,是指殴打、虐待、体罚等侵犯劳动者人身的手段。“威胁”,是指以给劳动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选择。“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