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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误服化学品构成工伤吗,工伤与公伤的区别

工伤鉴定           阅读:407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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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时间误服化学品构成工伤吗

此种情形确实比较特殊。特殊就特殊在该民工受伤似乎既不能归咎于(施工方或者发包方)——这老兄自己见瓶就喝,起码他该问一问旁人或者先少少试试再喝呀;但也不能完全怪民工自己——偌大个工地,谁知道那瓶里装的不是水(哪怕是脏水也好啊)而是化学品呢?

但细细研究过相关规定之后,我意以为该民工还是可以争取被认定工伤的。

国务院《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第(一)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众所周知的“三工”原则,比较本案,民工受伤至少明显符合“三工”之二:“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但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呢?

我们再来看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三种情形归纳起来简单点说就是基于员工的故意行为,包括违法犯罪与醉酒、自残和自杀,违法犯罪好理解,天理不容,更别提认定工伤了,醉酒致伤,与社会稳定的基本取向相悖,可能醉酒之后自制力减弱,致伤致残或许非其本意,但饮酒而醉却是明知的,好比醉酒驾车,出了交通事故自然非其本意,但端酒杯的时候不可能不知道不该喝更不可能不知道会喝醉。至于自残自杀,则乃是因为有悖于生命自珍自爱的人伦,突破了生命保护的底限,自不能为《工伤保险条例》这部借大众之力维伤亡不幸者个权的社会保障法规之本义所容。

由此可见,可以争取认定工伤。理由是:

1、《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构成并不强调劳动者的绝对无过错,而只是明确排除了故意的自残自伤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该农民工的“误食”是明显的,除非单位有证据证明他是有意饮用化学品;从立法技术上分析,《工伤保险条例》既然明确规定了不得认定工伤的排除情形,我们就应该可以据此判定,凡不构成该等排除情形的,一般均应能构成工伤;

2、作为建筑工地这一特殊劳动场所,基本设施不全,危险处处,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等基本劳动权益的保障出发,施工单位或者发包单位亦应尽其所能给民工提供一定的饮水、降温等基本条件,而不至于让民工挥汗如雨之际乱找水喝;

3、既是化学刺激物品,如何出现在工地上无人监管,在民工取用时又如何无人提示、制止?施工方或者发包方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危险品保管失职责任。

二、工伤与公伤的区别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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