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4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5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特殊情形
(1)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受伤,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单位指派的临时工作、代替其他职工从事的工作等,这些工作虽然不是职工的本职工作,但都属于广义上的因工受伤所指的工作。
(2)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辆事故伤害,也属于工伤事故。但是,遭受非机动车辆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3)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退休返聘人员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境内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要求。
(4)替工人员在工作时候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替工人员虽然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替代原员工工作,单位对此并没有否定。因此,我们就可以推定用人单位与替工人员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故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5)私自早退在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不属于工伤。员工私自早退,就不属于正常意义的下班,当然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