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纠纷诉讼的标的范围
劳动纠纷诉讼的标的具体包括: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上述诉讼主体条件,又在诉讼标的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诉讼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回执或受理通知书。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3)证明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4)原、被告、第三人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证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当事人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的相关证据;列雇主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1)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方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2)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3、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
(1)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2)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3)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4)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举证。
(5)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应增加产假的事实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