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保护重要吗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的要求和具体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劳动者的义务,并确定具体的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秘密的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这一过程中利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一个市场竞争时代,技术、经营信息作为企业的核心机密,具有极高的价值。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伴随着巨大而核心的经济利益,也存在相当的泄密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员工作为企业的内部成员,最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如何让自己的员工保密无疑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之外,劳动立法也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主要是从合同的角度予以规定,主要包括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两个方面。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实质是对劳动者择业权的限制,其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是解决劳动者劳动权、择业自由与公平竞争市场规则冲突的有效途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重新择业,通过劳动换取报酬,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劳动者行使这一基本权利,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后,如果将从原单位获得的商业秘密应用于新用人单位的经营中,就与原单位形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单位造成了损失。因而,如何平衡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与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法则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竞业限制制度,一方面,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防止其重新就业后造成与原单位的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又要通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补偿劳动者因择业自由受到一定限制而遭受的损失。
竞业限制往往与商业秘密的保护联系密切,竞业限制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减少劳动者泄露、非法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机会。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可以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手段,但竞业限制本身并不等同于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的内容也不仅仅是保护商业秘密。反之,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只有竞业限制一个途径。
因此,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不被侵害,可以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