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约定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规定。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原则下,自行商议决定限制的范围、地域、时间、经济补偿以及违约责任等,体现了“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
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时,应该考虑到这些限制条件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不宜限制过严。若竞业限制的范围太大,就会使劳动者无法运用多年积累的专业技术、知识选择合适的工作,这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劳动者的就业权。所以,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劳动者所从事的特定业务,而且是与原单位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而不应扩大到整个行业。竞业限制的范围,既包括自己生产经营,也包括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工单位。双方应尽可能约定能够预计到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的可能区间。竞业限制期限,是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的时间,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到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结束。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也就是说,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最长2年后,劳动者不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二、竞业限制应注意哪些事项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注意:
一是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有关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单方决定无效。
二是坚持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照顾双方利益。
三是约定不违法,如竞业限制一定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而且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周期以及方式也必须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