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工资的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劳动法中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 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一)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福利保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 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 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由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