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条件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条件必须具备:
(一)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即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
(二)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范围,即仅限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
(三)申请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四)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五)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六)仲裁申请必须在法定的申诉实效内提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超过60日的,当事人则失去仲裁申请的权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
二、什么时候申请劳动仲裁有效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