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及收费标准
(一)鉴定范围: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职工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对因病、伤不能继续工作的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的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收费标准: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按每例收取200元劳动鉴定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因病、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退职职工的鉴定费,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否则,由申请方负担鉴定费。对鉴定不服申请复鉴的,复鉴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原鉴定方支付鉴定费,复鉴不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方支付鉴定费。
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因工作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
2、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
3、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
4、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