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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透的劳动合同:踏不过的公司“门槛”

劳动视频     江华律师     2013-04-17 阅读:429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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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2年12月5日进入某企业工作,约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试用期为三个月。2013年3月,该企业对李某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了考核,考核的结果为不合格,评估者和部门经理以及李某在评估表上签字。2013年3月1日,该企业向李某出具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内容为“由于您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公司决定与您终止合同,特此通知,请办理离职手续。”李某签收了上述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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