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
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1、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好调查笔录;
2、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4、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二、调解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争议调解通知书开出后,如果未在调解日期前送达公司,那后果会怎么样,由谁来承担”。这种情况通知书不产生法律效力,由劳动仲裁委重新安排时间并重新送达。
“通知书开出后,如果对方公司拒收,并且不承认知道这件事,那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拒收的,通知的内容生效,视为已经送达。
但如果是调解通知书的话,其实没有多少影响的,最多就是说受送达人拒绝调解。没有多少影响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也是针对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相关证据,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则因为不掌握涉及劳动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据,而处于不利的情形之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