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哪些人可以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当事人参加。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同时补充规定了新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代理人参加。
1、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法定代理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3、指定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二、劳动纠纷仲裁的时效
1、劳动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3、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5、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纠纷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7、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