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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劳动纠纷诉讼           阅读:410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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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

1、调解

调解是西方国家最为常用的解决劳动关系冲突和减少工人罢工次数的办法。实际上,调解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

调解分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两类。前者是自愿性的,即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者是强制性的,即只要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必须进行调解,这也是一项工作制度,一般经调解不成的,才进行裁决。

2、仲裁

仲裁是西方国家另一种解决劳动关系冲突的办法。同时,仲裁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另一种基本办法或途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其中包括对案件的依法审理和对争议的调解、裁决等一系列活动或行为。

3、审判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及判决。法院审判劳动争议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处理形式严肃性与权威性及其法律效力。但审判毕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阶段,由于有调解和仲裁程序在前,所以,真正通过审判解决的劳动争议并不多。

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各劳动争议事项均应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劳动争议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但下列劳动争议事项应区别界定劳动争议之日:

(一)因支付工资或拖欠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存续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之日。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或劳动报酬的,书面通知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培训、工伤医疗、休息、休假等劳动争议,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四)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其劳动争议之日应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期满后次日。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十五日期满后次日。

(五)工伤认定争议,其劳动争议之日应为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期满后次日,或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延长期限届满后次日。因为工伤认定有时效规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障行政机构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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