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怎么确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5条对《劳动法》第82条中的“劳动争议之日”作了规定,即“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该条款“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真实内涵,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以为:
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被侵害的劳动权益双方发生争议之日,而非发生争议的劳动权益被侵害之日。
2、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始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非劳动权益被侵害之日。
3、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始于有证据或根据一般规律表明、推定的日期,而非所主张的权益最早溯及的时间。
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通常是一方对被侵害权益的补救的态度或措施、焦点形成分歧,且该分歧是所涉劳动争议由渐进协商至于紧张对立的状态。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论证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于劳动争议发生而非劳动侵害事实发生。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劳动者权利被侵害发生争议或知道及应当知道的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限指双方争议之日之后,而不发生于双方争议之前,尽管劳动者此时可能已确切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
二、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委托权限有无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和变更申诉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