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放假不发工资怎么办
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借放假之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发放工资怎么办?
首先,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公司必须在放假的第1个月,按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约定向你们支付工资,此后则应按照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月向你们支付工资。
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因放假而暂停或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暂停劳动合同的提法。该法涉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也不包括放假可以解除的内容。因此放假与解除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放假不能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公司必须支付放假期间的员工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期周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公司停工放假并非是员工的原因,故公司在1个工资支付期周内,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鉴于此后公司仍没有向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目前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
二、员工日工资的计算方法
劳动保障部1月10日公布的通知指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
在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面,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天÷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原来是20.92天),由250天÷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
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通知明确,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由(365天-104天)÷12个月所得。职工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劳动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