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如何缴纳仲裁费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仲裁申请人预交,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实际开支,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5日内预交。处理结案后、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根据实际支出确定。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申诉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争议经调解解决的,仲裁费由双方协商解决。此外,对于职工当事人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决定可以减、缓、免交仲裁费。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有关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
(三)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四)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邮编、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
2、单位当事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所附证据名称及证人姓名和住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