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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是谁,劳动监察的程序有什么?

劳动监察           阅读:695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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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是谁

根据《条例》的规定,以下单位违法的,单位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二)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如果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依法办理许可,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擅自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等活动欺骗劳动者,扰乱劳动市场秩序,劳动者可以依法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查处。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这条规定有个条件限制,即上述单位只有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才属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如单位招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上述单位执行其他规定的情况则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二、劳动监察的程序有什么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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