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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管我的事儿

劳动视频     江华律师     2013-09-18 阅读:439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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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杰(化名)2011年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与之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杰任公司技术工程师,试用期三个月,工资标准为4800元,转正后的工资为6000元,在试用期内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等。2012年5月,公司要对其工作进行岗位调整,遭到王杰拒绝,双方发生争议,多次协商不成。于是王杰自行离职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请公司补缴其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费0.45万元。被仲裁委驳回后,王杰觉得心里不服气,于是又起诉至当地法院,然而这一次却又被法院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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