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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满后未上班 单位也应按规定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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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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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满后未上班

王某于2009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2010年5月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右小腿多处骨折。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王某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王某并未痊愈,所以也未去上班。因医疗期未终结,王某直到2013年4月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无护理依赖。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相关伤残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工资如何支付问题上,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单位也应按规定支付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7条第3款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第9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所以,该公司应该支付王某自停工留薪期满至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期间(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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