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证据
所谓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争议双方主张的事实材料,其有三项基本特征:
(一)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二)相关性。即证据必须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表现为两重情况:1、证据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2、虽不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但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并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证明情况。
(三)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现在:1、证据的来源合法;2、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3、具备合法的形式;4、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
二、劳动纠纷哪些证据必须保留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
(一)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二)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三)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四)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