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下班遇机动车事故如何认定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则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基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制定的条款。而在司法实践中不考虑机动车事故的具体发生原因,将所有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都认定为工伤有失公允。
一方面,是否认定工伤要基于一个最根本原因即是否与工作有关。职工上下班都有一个相对合理固定的路线,即这一路线是为了工作而通行的,只要职工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事故损害用人单位都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然而也不能排除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因为“个人事务”而发生机动车事故的情况。特别是在下班后参加亲朋好友聚会,到商场超市购物,看望病人等临时改变路线的情况下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因为这些活动都具有个人属性的,如果一味都认定为工伤的话,无疑是加重了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无法实现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可以通过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得救济。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既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通过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方式获得救济,出现了请求权竞合的情况。这很可能使某些工伤职工获得的赔偿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获得了双重赔偿。这种模式违背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所以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时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应当根据具体具体情况具体原因而定,而不能”一刀切”地都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死亡如何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