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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怎样提供证据,劳动诉讼用人单位有何举证责任

劳动证据           阅读:828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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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怎样提供证据

(一)证据要求

1、当事人向本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件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2、当事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并填写《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本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本委收存。《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对方为共同当事人时,应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是由有关机构认可的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

4、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本委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本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未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许可。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二)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由本委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委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本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三)补充证据

仲裁庭视案情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诉讼用人单位有何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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