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争议仲裁的定义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专门性的人事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为,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
人事争议仲裁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就人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
2、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是双方或单方“自愿提交”。
3、仲裁机构是居于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权的专门机构。
4、人事争议仲裁的调解和裁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和强制性。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1、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调用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这里的录用争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这里的调动争议主要是指国家公务员要求调出国家行政机关而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的争议;这里的聘任合同争议主要指的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订立职务聘任合同后,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辞职、辞退是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行为。履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上实行聘用制,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这里所说的聘用(任)合同,是指国有企业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以及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企业从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聘干合同。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