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计算经济补偿金应注意什么
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计算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 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部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新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中也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 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是只按照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事不对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3、 经济赔偿
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并且计算年限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