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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发生劳动争议应如何举证

其他劳动纠纷问题           阅读:307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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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须从劳动争议主体和标的两方面来界定。

从争议主体上看包括:

1、国家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争议,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之间的争议,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之间的争议,

4、军人,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之间的争议,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之间的争议,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彼此之间的争议。

从争议标的上看,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发生劳动争议应如何举证

民事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争议是处于不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纠纷,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实行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作出行政行为,谁举证。而劳动争议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彼此存在一种隶属关系,双方的实际地位又不平等。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又实行谁作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请求事项和主张事由,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而当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用人单位应对其作出该决定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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