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工伤认定的材料
1、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提交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且因取得这些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内: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3)因工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4)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5)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6)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起工伤行政诉讼应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对工伤的行政复议不服,或者对不予受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书及其副本。
提起工伤行政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在起诉书中,需要载明下列内容:
(1)原告是个人的,需要载明个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职业和住所等。原告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需要载明企业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告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地姓名、职务;
(3)诉讼请求以及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和理由;
(4)提起诉讼的年、月、日。
需要指出的是,在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的同时要按被告的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2、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的证明文件。
提起工伤行政诉讼之前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因此,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决定书。如果是因为有关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3、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关系证明、工伤事故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或者职业病鉴定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