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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他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认定          2016-08-08 阅读:438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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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从保证担保的性质来看。保证是基于保证人的信誉而存在,与以财产为担保的物保有着本质的区别。债权人接受保证人的担保,表明对保证人监督或最终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是对保证人个人信用的肯定。这完全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夫或妻的个人信用无从得知,更无任何信任可言。况且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能够以其独立的人格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两个人的个人信用也不能画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分,连带部分的连接点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2、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标准来看。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债务形成时是否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这里包括事前同意和事后追认;二是夫妻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即是否用于夫妻公共生活,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要素,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具体表现。如果夫妻对举债有公共的合意,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所共享,该债务都应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公共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保证形成的债务也要看该担保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如果是为了家庭生活的有偿担保,则属于共同债务,如果与家庭生活的无关,则不属于共同债务。

3、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来看。由于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债权人对夫妻负债的目的很难举证,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此推定的前提是负债为了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扩张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能力,便利婚姻家庭生活,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则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加重一方的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否则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时,显然已超出了日常家事的范畴。在无偿保证的情形下,客观上无法实现为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故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是有偿保证,若另一方能证明其不知道且不同意该担保,并且该担保债务获得的利益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夫妻一方为他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所了解。若是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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