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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能否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利息,月利率超过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贷案例          2016-09-14 阅读:570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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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人多付利息引纠纷

2013年12月3日,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3%。借款后,吴某向李某支付了6个月利息 5400元,之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2015年5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5月止按约定月利率 3%计算的利息9900元。被告吴某辩称,月利率3%超过法律规定,不应支持,且原告应返还多支付的利息。

法院审判:借款人能否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利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原告李某要求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同时,被告吴某已支付的6个月利息,属其真实意思自治表示,且已实际支付,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至 2015年5月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6600元。

律师说法:月利率超过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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