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夫妻离婚前尚有未还债务 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认定          2016-09-16 阅读:232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夫妻离婚前尚有未还债务 

2011年4月,被告唐某向原告杨某借款40000元,之后被告唐某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2013年2月1日原告杨某向被告唐某催收欠款时,因被告唐某无力偿还,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唐某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2012年被告唐某与被告陈某因感情不和,双方在永州市零陵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约定双方之间的债务由被告唐某负责偿还。在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该笔欠款后,被告陈某辩称该欠款为被告唐某个人所欠,其虽然知道该笔借款的存在,但该笔借款并未用于两人共同生活,且现在两人已经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由被告唐某承担,被告陈某不应对此笔欠款承担偿还责任。

二、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焦点在于本案二被告离婚后能否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被告陈某是否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另一方应当承担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但是现实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本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伪装成夫妻个人债务,以逃避偿还债务的义务;一种是借款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第二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显然很难对债务为个人债务进行举证。因此对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当从举债事实或者举债用途来证实。

本案中,举债事实方面,被告陈某自认其知道该笔借款的存在,也就说明举债一事是真实存在的。在举债用途方面,在被告唐某未出庭未举证的情况下,被告陈某如认为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在其知道该笔借款存在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立法精神的,在被告陈某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虽然二被告的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由被告唐某承担,但该离婚协议仅在二被告内部产生约束效力,其约定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100.67, 216.73.216.44, 10.2.100.67, 10.2.100.67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