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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向银行贷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贷案例          2016-09-18 阅读:360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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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丈夫瞒着妻子在银行贷了款

2012年,刘某瞒着妻子陈某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协议,贷款30万元,该贷款用于购买位于新区某地的一处房产,贷款期限为60个月,但是在还款2年后,刘某便没有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了,人也“消失”了。2016年初,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其妻子陈某归还本金、利息和罚息等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在案件审理阶段,银行出示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及其他相关材料证明借款事实。本案被告刘某及其妻子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官释法: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办案法官陈泽鑫向记者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是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

陈法官说,认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问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指导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财产清偿。因被告刘某及其妻子缺席审理,没有进行举证证明为夫方的个人债务,且夫方贷款目的是为了购买夫妻俩共同生活用的房产,所以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刘某及其妻子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银行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共计15万余元。

律师说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应是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本案中是男方刘某一方进行抵押贷款的,但是其贷款是为了购买夫妻俩共同生活用的房产,且妻方也没有举证证明非共同债务情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瞒着妻子向银行贷款,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债务人,对于房屋的使用情况也不能确定,这种情况下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些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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