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听资料不能作证据的情形
(一)“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就视听资料而言,如果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可问题在于该规定并未对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
(二)私录的视听资料会涉及他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是否全部以侵犯他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值得商榷。具体说,若涉及第三人的意思和商业秘密,那私录的视听资料当然不具有证据合法性。若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则因分不同情况来判断该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若对方的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那私录视听资料就不具有证据合法性。但对方的行为不合法则应区分该行为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来判断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如果对方的不合法行为与案件事实无关,那视听资料当然就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如果对方的不合法行为与案件事实有关,也就可以作为合法证据。据此:
1、只要未经第三人同意而录制其视听资料,那该视听资料就不合法,不能作为民事证据;
2、私录对方当事人的视听资料,若对方的行为本身合法,那该视听资料就不具有证据合法性;
3、私录对方当事人的视听资料,若对方行为不合法但与案件事实无关,那该视听资料不具有证据合法性。
二、私录视听资料证明力具备的条件
如果私录对方当事人视听资料,对方行为不合法且与案件事实相关,即可作为认定事实的合法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的私录视听资料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私录对象为对方当事人,对方行为不合法且与案件事实相关,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二)有其他证据佐证。
(三)资料无疑点或对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以上就是视听资料不能作证据的情形,私录视听资料证明力具备的条件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