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财产保全应具有的条件,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          2016-09-21 阅读:275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财产保全应具有的条件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四)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五)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六)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七)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二)提供财产线索

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

(三)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继续保全,否则将自动解除。

(六)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财产保全应具有的条件,财产保全的程序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100.67, 216.73.216.44, 10.2.100.67, 10.2.100.67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