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能否约定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有出借方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
二、民间借贷案件需要哪些举证
(一)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主要有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转账记录、还款承诺书等。
(二)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如果已经部分偿还的话,应提交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清单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在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双方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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