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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担保物权的竞合,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个人/单位保证          2016-09-22 阅读:275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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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担保物权的竞合

(一)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什么是担保物权的竞合

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 优先的问题。即物上担保权的冲突。

(三)担保物权竞合的成立条件

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1、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但是协议生效的 抵押权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

2、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时采取谁占有,谁优先的原则。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所谓情况紧急,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这里所指的行为是指那些不立即制止或实施就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或生活的行为;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贷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5、其他紧急情况需先予执行的案件。

以上就是如何理解担保物权的竞合,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有哪些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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