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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后得知债务已逾诉讼时效 可以起诉要求债权人返还吗

诉讼时效          2016-09-23 阅读:356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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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还款后得知债务已逾诉讼时效

2005年1月14日,某村村民谢某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同村的胡某某借款9500元,并向胡某某出具借据一张,其中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谢某某没有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胡某某对此也一直没有在意,从未催促谢某某还款。2008年4月,因胡某某急需用钱,遂多次向谢某某提起要求其尽快还款,谢某某便于4月底将9500元全数还给胡某某。还款后,谢某某无意中听别人说起债务过了诉讼时效便可以不还,谢某某后悔不已,越想越觉得自己亏了,遂于5月初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债权人胡某某返还其已经偿还的9500元。

二、可以起诉要求债权人返还吗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诉讼时效问题。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可见,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有效期间。在法定有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时候,法律就予以保护;超过了法定有效期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一、强制性。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依自己意思予以排除,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予以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予以抛弃。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二、普遍性。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超过诉讼时效后如何处理等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o"

对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 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谢某某于2005年1月14日向胡某某借款9500元,约定于3个月内归还,即2005年4月14日前偿还。还款期间届满后,谢某某没有还款,胡某某也没有催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则到2007年4月14日,谢某某的债务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谢某某可以不偿还借款,但是其自愿于2008年4月向胡某某偿还了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相关规定,谢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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