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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无欠据亦应偿还欠款

民贷资讯          2016-09-23 阅读:342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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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一)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权利被侵害之日很好确定,因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就等于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约定还款期限界满之次日,对此应无争执。此种情况下,借条和欠条是没有区别的,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计算为两年。

(二)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就是说如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呢?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第一次要款被拒绝就应当视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其诉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次日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一般情况下是基于债务人出具欠据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或经过结算后,债务人需给债权人款项,因为存在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拒绝给付的情况,从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据,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二、无欠据亦应偿还欠款

欠据是索要欠款的凭据,但它不是唯一的证据,欠据丢失,欠款事实存在欠款人也应偿还欠款。2004年2月,马某通过其兄在任某处购买一台四轮车车斗,价格3000元,马某当时付款1000元,余款约定在2004年12月末还,当时双方签定一份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马某给任某出具欠据一张。到期后,任某多次索要,马某以无钱为由未还。后任某不慎将欠据丢失,任某再去索要时,马某以欠款已还清,原始欠据被其撕掉为由,拒不偿还欠款。2010年1月任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尚欠的2000元。

由于双方欠款的“据”已不存在,受案后,主审法官多次下乡到被告所在的村屯调查,多次找购买车斗时的中间人被告哥哥了解案情,虽然其兄闪烁其词,但主审法官也了解了案情的来龙去脉。庭审中,被告马某拿出一份购买合同主张当时只签一份合同,是在还清欠款后,任某把欠据与合同一同给了马某(欠据已被其撕毁),不承认欠原告车斗余款2000元。法官在调解时给被告讲解欠据并不是索要欠款的唯一凭证,欠款是否存在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一同拿到的合同与欠据只留其一有背常理,车斗已购买6年之久,于情、于理、于法、于心都应将欠款还于原告。在给被告做了大量工作后,被告终于承认未还款的事实,但其认为欠据已丢失自己生活困难能否少给500元,原告同意。7天后,被告如期将1500元送到原告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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