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担保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抵押担保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详细介绍如下:
(一)抵押财产是否已经出租。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又抵押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二)抵押权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抵押财产为借款人唯一住房的,执行上存有困难。虽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对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对唯一住房普遍具有畏难情绪,消极对待抵押权人的执行申请,使得判决书上的权利难易有效转化为实际的经济利益。
二、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如何担责
林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搞建材批发,由王某和张某共同担保,因林某建材批发失败,举家外出打工,银行在无法找到林某的情况下,要求王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这时又发现张某全家也外出无法联系,银行就要求王某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偿还欠款。银行这样合法吗?
根据《担保法》第12条:“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由此可见,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了王某的保证分额,则王某只承担保证份额的连带责任,银行不得要求王某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王某的保证分额,则银行这样的做法是对的,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