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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清偿借款 担保人清偿借款后应向谁追偿

个人/单位保证          2016-09-25 阅读:374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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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清偿借款

2011年5月8日,潘某出具借条向王某借款20000元,并约定按照月利率1.5%向王某支付利息。被告宋某作为担保人对该债务进行了担保,并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了名。同年7月13日,潘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王某在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将宋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宋某尽快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2012年1月,法院判决宋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12月3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4月,法院强制扣划了宋某的银行存款2多万元 ,案件执行完毕。执行法官告知,宋某作为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王某追偿。据调查,潘某与吴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于2003年生育一子,父母均在世。

二、 担保人清偿借款后应向谁追偿   

有观点认为,债务人死亡,担保人还清款项后,可以向借款人遗产继承人(即潘某的妻子、儿子和父母)追偿,潘某的遗产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潘某的遗产继承人,继承了刘某的遗产,理应在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认为,债务人死亡,担保人还清款项后,可以向借款人妻子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在本案中,潘某向王某的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潘某的妻子吴某对潘某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若债务是因一般生活性需要而产生,属于日常家事代理,可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潘某向王某的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潘某的妻子吴某对潘某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某可以起诉吴某,要求吴某偿付其代潘某清偿的债务。而在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吴某对此持有不同意见的话,那么吴某就将为潘某借款不是为了家庭的生活,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提供自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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