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权质押,目的对于质权人而言非常简单,就是在债务人无法如期足额偿还债务的时候可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说,实现质押股权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这关键一步的迈出,看两件事,一是条件,二是方式。那究竟实现质押股权的条件是什么,实现质押股权的方式是什么?请看下文介绍。
一、实现质押股权的条件是什么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以看出,实现质押股权要满足几个条件:
1、质权需合法有效存在。具体来说,就是该股权是否是可转让的股权,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等等。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3、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二、实现质押股权的方式是什么
实现质押股权的方式有三种:折价、变卖、拍卖,但同时需要注意,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以上是关于“实现质押股权的条件是什么,实现质押股权的方式是什么“的介绍。我国现状是股权是一种“记名财产”,被质押后依然在出质人名下,质权人要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基本上行不通,只能向法院诉讼解决。所以最好请专业律师代理,最先限度地保障能实现自己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