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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认定          2016-09-28 阅读:263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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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所谓“父债子偿”已经不合时宜,更遑论“夫债妻偿”。但夫妻长期生活,难免发生夫妻共同财产,也难免会为共同生活举债。但问题的核心在于,正确区分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的还是个人的。那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夫或妻有将财产约定的内容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否则其债务仍及于夫妻二人。

以上是关于“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介绍。将债务区分清楚,不但可以免除不必要的债务负担,也能避免夫妻生活出现无谓的矛盾。当然,一旦夫妻之间就此产生纠纷或者与债权人产生纠纷,首要措施就是请专业律师代理,然后可以厘清各自的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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