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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拖欠款形成原因分析,建筑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工程款拖欠          2016-10-01 阅读:154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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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拖欠款形成原因分析

(一)从政府管理部门角度分析

1、部分领导为搞政绩,大搞“形象工程”,将施工企业拖入泥潭。近几年,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开发空前,为了出政绩,许多项目仓促上马,甚至盲目扩大预算,搞“无米之炊”。要么分文不出,要么要求施工企业部分垫资,给施工企业造成巨额负债经营。由于受到资金的制约,工程一拖再拖,甚至半途而止,将企业拖入泥潭。

2、部分产业领域政府相关部门,管理不严,无计划扩张,一窝蜂地大搞工程上马。手续不全,仓促开工,一旦手续办不下来,被迫停工,致使许多工程开发方和施工企业一起陷入了泥潭。

(二)从建设单位角度分析

1、社会信用缺失,建设合同几成空文。一些建设单位严格履约、依法办事的习惯还很差,在工程建设中不管有无正当理由,总要借故将工程款拖上三月半载,不能严格按工程进度付款,发包时订立的合同中的付款条件几成空文,拖欠工程款现象大行其道,习以为常。

2、故意刁难,趁机捞好处。一些作风腐败而又握有工程进度审批权的建设单位领导,为了以权谋私,往往会在工程款拨付这一环节借故对施工单位吃拿卡要,施工单位被迫对其做工作,打点疏通,已形成行业风气。

(三)从建筑市场角度分析

1、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建筑企业属于劳务密集型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建设单位趁机不对等对待施工企业。“垫资”已经成为建设单位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的常见途径和手段,“垫资”已经成为众多施工企业承揽项目的先决条件和难以回避的陷阱,一旦项目开发失误,施工企业将血本无归。

2、市场法规滞后,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一方面建设单位违约行为治理不力,使更多的建设单位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给施工单位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导致大量的“三角债”产生,破坏了整个市场的信用关系;另一方面市场各主体法制意识淡薄,政府监管不力,许多环节管理不严,漏洞很多,致使腐败之风盛行,施工企业不可避免地成为受害者。

二、建筑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即水通、电通、施工道路通,并办好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创造上述条件,必然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二)工程设计变更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往往会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人力及施工机械重新调整、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

(三)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工程结算办法》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如果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价格、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这将导致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五)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

由于发包人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发包人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提出以下索赔:人工费用的增加;设备费用的增加;材料费用的增加。

(六)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

(七)工期延长或延误

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发包人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人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八)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承包人有权提出盈利损失或者补偿损失的索赔。盈利损失等于该项工程合同价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补偿损失等于承包人在该项工程已花费的费用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

(九)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在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某些物价上涨情况下,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在建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预算定额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以上就是施工企业拖欠款形成原因分析,建筑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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