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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有哪些,债务人死亡了怎么办

债务人维权          2016-10-01 阅读:341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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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务人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债务人死亡了怎么办

案例一:林女士来电称,2000年10月20日,她借给做生意的朋友许先生3万元,当时约定2001年12月31日还款。到了还款期,许先生表示因为资金紧张,现先还1万元,剩余的2万元到2002年年底再还,并出具了欠条。但没想到的是,2002年11月,许先生在去厦门的路上发生车祸,不幸死亡,由于遇到这样悲伤事,当年年底,她就不好意思向其家人提起这件事。2003年6月,她拿着欠条去找许先生的家人时,她们表示那是许先生的事,与她们无关,她们不可能还钱的。林女士想知道像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许先生家人还款。

案例二:在某人寿保险公司工作的读者黄女士的遭遇则很无奈,黄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是某人寿保险公司仓山区的业务主任,2001年2月,经熟人介绍,她认识了郑女士,经多次接触,2001年2月17日,郑女士通过她购买了意外伤害、住院安心、住院费用等数个险种的保险,共计保费13319元。但在其后的体检中,郑女士被发现患有“高血压及左心室高电压”症状,按规定,若在25年内发生意外,其保额将减少7万元左右,经过协商,郑女士接受了。到了2002年2月,郑女士应交第二年续期保费调整,但由于人在外地出差,无法赶回福州交保险费,就请求黄女士先垫上,等她回福州时再还钱。

黄女士表示,因考虑到郑女士体检时有病,断保后将有可能不能续保,于是,在2002年的3月13日和4月18日(宽限期的最后一天),她替郑女士交了13319元的保险费。后来,郑女士回到福州并告诉她,因为许多工程款没有收回来,现在没有钱,等钱收回来再还。但2003年正月的一天,郑女士的亲戚突然来电称,郑女士因突然生病住进省精神病院,说是受债权债务纠纷刺激睡不着觉而住院的。在郑女士住院期间,她也曾多次到医院去看过,但每次向郑女士提起还款的事,她都显得很激动,并开始不承认有欠款这回事了。后来,郑女士的养父告诉她,郑女士现在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了,一切事情由他处理,而且又说她没欠条,不承认有欠款这回事。直到现在,她也没办法拿回钱。

无论债务人是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死亡了,其应承担的债务都从其财产中清偿。那债权人应该怎么讨债呢?像碰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债权人可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因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了,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因此,林女士可以从许先生的遗产中清偿,若其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则可要求许先生的继承人还款。

若碰到债务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则债权人可要求监护人从其代管被监护人(也就是债务人)的财产中清偿债务,因此,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的监护人还款,由监护人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清偿欠款,但这笔钱实际上本来就是债务人的,若监护人拒绝还款,则债权人可将债务人诉至法庭,此时监护人将成为债务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应诉。因此黄女士可直接要求郑女士的监护人———也就是其养父还款,不过由于没有欠条,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点。

以上就是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有哪些,债务人死亡了怎么办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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