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邵阳县金江乡的罗某和唐某是要好的朋友,2012年2月8日,罗某由于开办家具厂急需资金周转,从唐某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1.2分计算”,借款期限为7个月。此后,罗某于2013年3月归还借款4万元,因罗某经营不善,家具厂倒闭,一直未归还剩余借款。唐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罗某向他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18720元,合计78720元。罗某对尚欠6万元本金无异议,辩称利息18720元没有法律依据,自己不应当支付给唐某利息,理由:“利息按1.2分计算”可以理解为“年利率1.2分”,也可以理解为“月利率1.2分”,存在歧义,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利息约定不明”。
法院观点
本案中利息约定符合当地民间交易习惯,且可以运用合同解释方法中的整体解释法予以明确,“利息按1.2分计算”应为月息是1.2%。因此,对于唐某的利息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对利息约定不明”是指对是否支付利息约定不明,即对到底是有息借款还是无息借款存在争议。“对利率发生争议”是指对利率的内容及利率的多少发生争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指对是否支付利息约定不明,即对到底是有息借款还是无息借款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由于受法律知识、文化水平、当地习惯等方面的限制,当事人对利息的约定往往不规范,存在某些瑕疵也是常见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