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利息要设定多少呢,哪些高利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民贷案例          2016-10-03 阅读:289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

高明向李伟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为6万元,每四个月支付一次利息2万元,借款时先扣除四个月的利息2万元。一年借款到期后,高明如约支付了所有本息。因为手头紧,高明再次向李伟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息为3万元,每四个月支付一次利息1万元,借款时先扣掉1万元利息,高明实际拿到9万元。到期后,高明总共向李伟支付了11万元,就拒绝支付。李伟将高明起诉到法院,要求高明支付剩余的2万元,高明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高出法律规定很多,属于高利贷,第一年的借款利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4%,对于超出部分李伟应当退还。虽然第二年的少点,但总的算下来,也已经还超,李伟应当退还。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的利息不能从借款中扣除,如有扣除,借款本金按照扣除后的数额计算,因此高明向李伟第一次借款的本金应为18万元,第二次借款的本金应为9万元。借款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在第二次借款中,借款的利率为约为33%,超过了法律规定,应该按照24%计算,总利息为2.16万元,而高明仅支付了2万元的利息,尚有0.16元未支付。在第一年借款期间,高明实际支付的利息利率约为33%,虽超出24%,但未超过36%,且已经偿还,不能要求退还。所以高明还应当偿还李伟0.16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两次借款都扣除了四个月的利息,因此借款的实际本金也应该减去支付的利息,以高明实际拿到的钱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了国家必需保护的利率的上线24%,也就是说只要利率不高于24%都是合法的,无论借款人是否觉得高,只要双方有约定,法院都要支持,超出的部分,没有支付的,法院不予认可。同时规定一律不受保护的底线,即不能超过36%,超出部分一律不予支持。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