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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债务转移有何效力,对债务人有效吗

民贷案例          2016-10-04 阅读:239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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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潘某系某投资公司实际经营者。2012年3月15日,毛某与该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毛某出资20万元开立黄金交易账户,委托投资公司对账户进行黄金操作管理。在交易结束时,所有管理账户交易风险控制上限为20%,如交易亏损超过风险控制上线,期限结束后投资公司负担超出部分的全部亏损。同日,毛某按协议书约定将20万元转入账户。委托理财期限届满时,毛某20万元资金全部亏损。2013年3月15日,潘某出具借条给毛某,借条载明:“今借到毛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半年,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9月14日,借款利率按年20%支付,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后潘某无力支付相应款项,毛某诉至法院,要求潘某退还理财款20万元及利息。

法院观点

债权人毛某与第三人潘某达成了将投资公司相应债务全部转移给潘某的一致协议,符合债务转移成立的实质要件。但投资公司需向毛某赔付的数额应是16万元,虽潘某出具的借条认可欠款20万元,从公平角度出发,应认定潘某支付给毛某的债务为本金16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

对该类型的债务转移效力判断,应着重考量以下三个方面:

1.债务人同意与否。债务人同意与否不必然影响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一般来说,债务转移本质是一种三方协议,债务人是协议主体,应当尊重债务人的意见。但债务人的同意与否不必然影响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其一,债务转移对债务人来说是免除了债务负担,在一般情况下对债务人是有利的,债务人不会反对。其二,从合同法规定来看,其对债务转移强调的要件是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为的是避免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对于是否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则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不宜将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机械理解为必须经得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三方同意。

2.债务人是否在合理期间作出不愿接受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从制度安排来说,债务免除的性质属于契约,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送达债务人时,发生债的消灭,但被通知的债务人在合理期间不愿接收该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情况下,考察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也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

3.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虽然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行为并非债务转移合同的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承担是绝对无因行为,一般来说,第三人不可能无缘无故替人承担债务。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直接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情况下,债务人实际上被架空,法官应对引起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查。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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