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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务转让要满足哪些条件,债务转让效力

民贷案例          2016-10-07 阅读:245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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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1月,张女士的老乡胡某自称他现在承包了一个工程,资金周转比较困难,因此想向张女士借些钱应急,并保证在一个月内归还,张女士抹不开老乡情面,向其出借了550000元。但在借款到期后,胡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向张女士归还550000元借款,到最后甚至拒听张女士的电话。

眼看诉讼时效就要到期,张女士无奈之下只能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胡某归还该借款。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故此法院判决胡某向张女士返还550000元借款。

律师说法

对民间借贷来说,允许债务转移,有利于贷款人实现债权,有利于民间资金运转和利用。

债务转移一般存在三种形式:(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并经过债权人的同意;(2) 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3)债务人、第三人及债权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同时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了详尽的规定,在本案中,该债务转移协议书之所以无效,就是因为胡某和王某的债务转移行为没有取得张女士的认可,他们混淆了债务转移与债权转让的区别。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只需要具备这几个条件就能有效:(1)有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了合意;(3)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4)有有效的转让通知。在现如今的经济生活中,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行为时有发生,大家应注意到它们的区别,在进行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行为时,应各自办理相应的完善的手续,以确保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性。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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