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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打款凭证可获支持吗,打款凭证证明效力

民贷案例          2016-10-08 阅读:348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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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贾某起称,2010年3月12日,自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借给杨某,后经多次催要,杨某一直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为支持诉讼请求,贾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杨某辩称,贾某所称借款不是事实,而是贾某偿还自己的借款。自己从未向贾某借款。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贾某不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欠条等书面材料,贾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故贾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杨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终审驳回了贾某起诉。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正是由于王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导致其最终败诉。

本案中,银行转账的凭证能够说明一方当事人将借款打款给了另一方,汇款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资金上的往来。但并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因为基于买卖、交付货款、还款等原因而给另一方转账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没有履行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没将资金实际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则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已经生效;而对于交付凭证中不能体现借贷关系的,要及时补充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否则发生纠纷后,主张成立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因没有借条等证据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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