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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写利息等于不支付利息,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民贷案例          2016-10-09 阅读:240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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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

法院观点

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时,要注意区分是否为自然人之间借贷。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款项交付为生效要件,立法以鼓励互助互利、促进和睦为目的,因此在当事人对利息约定不明时应推定系无偿借款。但商事交易行为具有逐利性特征,对商事主体参与其中的民间借贷行为应推定以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法释第二十五条区分了无约定及约定不明两种情形,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与其他借贷做了进一步的区分,体现了前述原则。该条第二款规定在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下,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即便约定了利息,也要注意利率。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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