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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能起诉要求办理房产过户吗

民贷案例          2016-10-10 阅读:234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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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5日,祖某与袁某约定:祖某给付袁某15万元用于购买袁某一户住宅,如袁某在三个月内将预付房款返还给祖某,则祖某不再购买该房产。当日,祖某交付袁某15万元。此后,袁某每月向祖某支付6000元,共支付6个月。现祖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交付房屋并过户至其名下。袁某辩称,其向祖某借款15万元,祖某因担心袁某到期不能偿还,双方又签定买卖房屋合同,每月支付的6000元系给付袁某的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袁某每月给祖某6000元汇款的事实及房屋买卖合同相关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故对祖某请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质系对借贷关系的一种担保,即当债务人一旦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选择执行买卖合同,这种约定属于《担保法》中规定的流质条款,即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条款,系无效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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