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保证人身份判定标准是什么
实践中存在他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被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人责任的情形。对此,梳理既往裁判文书可以看出,部分法官认为签字本身即系保证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上述可以看出,要认定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身份,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在债权凭证(欠条、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明确表示:一是直接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二是明确表明保证人身份;三是可以通过其他事实推定是保证人。
二、保证责任有哪些
1、根据《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是一种权利行使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保证期间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一般为六个月。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按照保证期间的一般法律意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即要求保证人承担其保证责任的,那么,保证人就免除了他的保证责任。
3、提示保证人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以上是关于“借条保证人身份判定标准是什么,保证责任有哪些”的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担保人微言,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因为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不管是借款人、出借人还是担保人,一旦陷入借贷纠纷,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介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